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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情形有哪些?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情形有哪些?今天,小禾告诉你!
 

知产百科 一下就懂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适用情形主要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绝对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1)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2) 违反《商标法》的禁止使用条款,如商标易导致误认、具有不良影响;
(3) 缺乏显著性;
(4) 商标代理机构在除对代理服务外申请注册商标;
(5)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相对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1) 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
(2) 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商标;
(3) 抢注、摹仿他人地理标志;
(4) 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利;
(5)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
(6) 损害他人现有的除商标权的其他权利,如字号权、外观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美术作品版权、商品化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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